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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寇建斌与谭怀宝、廖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建斌,谭怀宝,廖新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寇建斌,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谭怀宝,男,1981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执行人廖新萍,女,1987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建斌与被执行人谭怀宝、廖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寇建斌同意被执行谭怀宝、廖新萍分期履行所欠债务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利息系双方自行协商后确认),由被执行人廖新萍自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直至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为止”,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开始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208号案件的执行。到期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王小兵执行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