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贺东与被执行人娄晓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贺东,娄晓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15号申请执行人王贺东,男,1974年7月26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被执行人娄晓楠,男,1988年2月24日生人,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申请执行人王贺东与被执行人娄晓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0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娄晓楠已履行部分义务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