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修博文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57号被执行人修博文,男,23岁。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执行(2017)黑05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修博文诈骗一案中,修博文应缴纳罚金2000.00元,退赔被害人高文杰人民币15,0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洪林人民币13,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修博文现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