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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修博文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57号被执行人修博文,男,23岁。本院在执行刑庭移送执行(2017)黑052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修博文诈骗一案中,修博文应缴纳罚金2000.00元,退赔被害人高文杰人民币15,0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洪林人民币13,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修博文现正在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曲 伟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