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廖康彩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康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12号罪犯廖康彩,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连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清南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康彩犯容留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廖康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康彩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3月13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11分,其中2014年2月17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2分,2014年6月24日因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被扣2分,2014年12月15日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2015年10月7日因争吵推拉被扣2分,2016年3月31日因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1分,2017年3月13日因违反作息制度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2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康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又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11分,其中一次性被扣3分以上一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康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