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五贵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五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79号罪犯唐五贵,别名:唐俊,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清山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五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判令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12482.5元。宣判后,被告人唐五贵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7月26日作出(2011)清中法刑终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唐五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10月25日、2015年7月24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389号、(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八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唐五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五贵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4次,2015年10月、2016年4月、2016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被扣1分。(2011)青山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唐五贵的母亲为其交被害人的赔偿款5000元。该犯先后于2015年3月19日、2016年5月23日、2016年7月26日、2016年9月20日、2017年1月19日、2017年3月31日共履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9482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29日期间在狱内共支出12137.1元,月均消费422.38元。截至2017年3月29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427.65元。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发函至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核查罪犯唐五贵的罚金及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情况,该院于2017年7月10日复函内容反映,该犯及其同案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无通过该院履行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2011)青山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信银行电子转账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函、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五贵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抢劫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结合现查明的该犯狱内消费情况,可认定该犯确有履行财产刑的能力,其在本次考核期内能主动履行部分财产刑,故本院对其减刑;但因其尚未履行完财产刑,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五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