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1、周某2、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1,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周某1,女,1987年6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周某2,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4年9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1、周某2、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阳县人民法院(2014)旬阳民初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养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