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宁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盛家与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08)宁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朱盛家,男,重庆市合州人。被执行人: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共和路。朱盛家与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尔勒人民法院(2006)库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116094.65元,对于逾期产生的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库尔勒人民法院(2006)库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