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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惠清、叶崇九与普锐、李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惠清,叶崇九,普锐,李凤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朱惠清,女,195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叶崇九,男,1950年5月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普锐,女,1982年7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凤仙,女,1955年10月6日生,彝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朱惠清、叶崇九与被执行人普锐、李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个民二初字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惠清、叶崇九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惠清、叶崇九申请执行案款本金356211.5元及利息93630.13元,共计人民币449841.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由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李凤仙在中国工商银行个旧支行的工资账户,扣划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至还清时止。(二)由申请人每月从扣划的被执行人李凤仙工资中支付1500元给付被执行人作为生活费。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2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6648元,由被执行人普锐、李凤仙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兆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