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会东、阴德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会东,阴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79号被执行人:罗会东,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阴德亮,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本院在执被执行人罗会东、阴德亮没收财产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会东、阴德亮用于作案的金杯面包车(车牌号:沪C×××××)一辆应予没收。经本院查询车牌号为沪C×××××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该车登记型号为别克牌汽车,与本院予以没收的金杯车登记信息不一致,致使该车暂未能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