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覃秋练、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秋练,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秋练,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陶华,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覃秋练与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秋练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陶华坐落于柳州市××生路××小区××单元XXX房屋已设置抵押(一押)给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鑫隆支行,目前处置该房产的条件尚未成就。被执行人陶华所有的桂B×××××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该车目前去向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陶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覃秋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陶华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陶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覃秋练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21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青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 钟光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