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03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伍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凯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正华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伍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凯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正华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龙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959号原告:清远市清新区伍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工业区龙湾电镀定点基地二号厂房第四层西向。法定代表人:陈志刚。委托代理人:王宁、罗建龙,均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凯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龙湾工业区电镀定点基地2号厂房4层东向。法定代表人:梁廷。被告:清远市清新区正华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楼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远恩。被告:清远市龙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楼星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远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新区伍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凯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正华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清远市龙湾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清远市清新区伍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在收到本院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骆华建审 判 员  黄远雷人民陪审员  伍镜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进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