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民初2336号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县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5MB10670201。法定代表人:高荣义,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勤,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工业园区辅仁大道与志元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57497412XC。法定代表人:张坚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彬,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市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少敏,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素勤、被告夏彬委托代理人秦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13167元(按年利率4.85%计算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合计211316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借款2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年利率4.85%,由被告夏彬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催要,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偿还利息56583.30元。后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借款。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夏彬辩称,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私自更改承诺书的内容,这份承诺书对被告夏彬并不生效,且超过了保证期间,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被告夏彬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中共鹿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夏彬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2、转账付款通知书、工信局财政支付申请书、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支出说明、承诺书、借条、催收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河南广仁纺织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借款2000000元,该笔借款由被告夏彬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夏彬仅对承诺书有异议,认为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私自添加保证期间的内容;如果按照承诺书出具的时间是2015年9月16日,按照法律规定,就超过了保证期限6个月,被告夏彬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经审查,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对承诺书上的添加内容笔迹进行鉴定,视为放弃鉴定的权利,被告夏彬异议成立。被告夏彬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9月16日向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借款2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0天,年利率4.85%,由被告夏彬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催要,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偿还利息56583.30元。后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是被告夏彬是否应当为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期间及方式,那么被告夏彬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六个月。本案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是2015年9月26日,保证期间是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3月26日。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未在保证期间要求被告夏彬承担保证责任,且起诉之日是2017年6月15日,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应当免除被告夏彬的保证责任。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113167元,合计211316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被告夏彬负连带保证责任,无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113167元(按年利率4.85%计算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扣除已付利息56583.30元),合计2113167元,以后利息(按年利率4.85%计算)另计;二、驳回原告鹿邑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5.34元,减半收取计11852.67元,由被告河南省广仁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俊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