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吕新忠、李凤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吕新忠,李凤平,王登全,吕保友,张海斌,朱洪波,王桂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522号之一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被告:吕新忠,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凤平,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登全,男,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吕保友,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海斌,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朱洪波,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桂田,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吕新忠、李凤平、王登全、吕保友、张海斌、朱洪波、王桂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诉至本院,本案在送达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该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指定审判员耿利、人民陪审员王东峰、人民陪审员杜景忠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耿 利人民陪审员 王东峰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