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太芹、杨玉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太芹,杨玉智,张艳娟,杨玉博,米文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高太芹,女,1965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杨玉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艳娟,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系被告杨玉智之妻。被执行人:杨玉博,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米文静,女,1977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太芹与被执行人杨玉智、张艳娟、杨玉博、米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1164���判决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