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何能育与李云贵、罗正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能育,李云贵,罗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何能育,男,1955年9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李云贵,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现贵州省福泉。被执行人罗正兴,男,1972年4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长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何能育申请执行李云贵、罗正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5000元;二、承担执行费用42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但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被执行人李云贵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牌号为贵X**号北京牌机动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罗正兴名下,但该车辆老旧,相对本案处置意义不大,本院未予处置;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云贵现现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罗正兴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长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令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