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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石红元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红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910号罪犯石红元,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作出(2011)东中法刑一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红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判令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82404.73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石红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石红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红元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2月、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先后于2015年6月15日、2017年3月29日共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民币63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5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在狱内共支出8682.6元,月均消费394.66元。截至2017年3月28日止,该犯在东莞监狱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256.3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红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故意杀人罪,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该犯尚未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红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