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03执恢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悦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商丘市悦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99号。负责人王皓东,行长。被执行人商丘市悦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李小亚,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申请执行商丘市悦华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商丘市悦华大酒店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恢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朱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