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30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彭泽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庆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彭泽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法定代表人:江洪,经理。被执行人王庆明,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彭泽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王庆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泽鸿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