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光平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光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56号罪犯刘光平,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2日作出(1997)惠中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7年9月11日作出(1997)粤高法刑终字第7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光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5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2年12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刘光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陈某、雷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韶关监狱刑罚执行人员郭某、刘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平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刘光平减刑七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4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6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光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光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