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县运输总公司一运公司、李心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县运输总公司一运公司,李心斌,常爱梅,李俊荣,李国皓,李国川,岳运龙,岳彩春,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运输总公司一运公司。住所地:曹县。负责人:孔令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心斌,男,194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爱梅,女,194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荣,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皓,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川,男,199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运龙,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兰,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彩春,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法定代表人:吴奎民,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华,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县运输总公司一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心斌、常爱梅、李俊荣、李国皓、李国川、岳运龙、岳彩春、菏泽开发区诚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经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县运输总公司一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