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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栗启云、刘庆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栗启云,刘庆亮,闫新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613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宪军,系该社职工。被告栗启云,女,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刘庆亮,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闫新旺,男,1980年3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栗启云、刘庆亮、闫新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