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姬亚辉与苏伟、孟冬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亚辉,苏伟,孟冬梅,苏琨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412号之一原告:姬亚辉,男,1969年6月1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田志刚,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伟,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孟冬梅,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第三人:苏琨,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原告姬亚辉与被告于苏伟、孟冬梅、第三人苏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姬亚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姬亚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陈宗华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