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冉茂怀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茂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53号罪犯冉茂怀,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城法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茂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冉茂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冉茂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罪犯冉茂怀减刑十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2月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7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其中2015年8月25日因未履行岗位职责被扣2分,2015年11月30日因思想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2017年2月6日因在车间与他犯嬉笑打闹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3700元,未出具合法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茂怀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茂怀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