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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伟明非法拘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伟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76号罪犯谢伟明,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荔法刑初字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伟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谢伟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4年9月20日对罪犯谢伟明减刑一年,该裁定于2014年9月26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5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至1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1月至4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6月至1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25日因与他犯相互争吵,不接受警察管理教育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伟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伟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