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昊与朱长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昊,朱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昊,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生,住宿豫区。被执行人:朱长宁,男,汉族,1971年8月8日生,住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吴昊与朱长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苏N×××××机动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发现宿城区府苑小区C座商住楼208室归被执行人朱长宁所有,但执行标的为25700元,故没有采取查封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