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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硕与杨玉春陈允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硕,陈允,杨玉春,安徽玉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硕,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允,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杨玉春,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第三人:安徽玉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铭传路217号合肥诚尚电有限公司综合楼3层。法定代表人:黄硕,执行董事。上诉人黄硕与被上诉人陈允、原审被告杨玉春、原审第三人安徽玉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3404号民事裁定,驳回黄硕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黄硕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黄硕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黄硕与陈允、杨玉春、龚云飞、龚刚华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协商不成,各方一致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前述合同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故上述诉讼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按约定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