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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荣浩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潘荣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882号罪犯潘荣浩,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荣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潘荣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荣浩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4次,累计被扣12分。该犯于2016年11月16日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荣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属第三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大,且其在本次考验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对其减刑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荣浩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吕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