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小香与王玉斗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香,王玉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香,女,1982年9月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玉斗,男,1986年4月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6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其他财产可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