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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梁玉明、周少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明,周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梁玉明,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工,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被执行人:周少兵,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玉明申请执行周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周少兵周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书,并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案的43500元,收到电话告知后一直未履行,现被在外务工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43,500元,诉讼费887.5元执行费552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