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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文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36号罪犯陈文杰,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城法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杰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对罪犯陈文杰减刑八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8月1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7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嘉奖、2015年12月获得嘉奖、2016年2月至4月获得嘉奖、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获得嘉奖)。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4分,2015年11月13日因不能熟背规范被扣1分,2016年1月31日因思想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2016年5月31日因专项工种罪犯不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任务被扣1分,2016年6月23日因无正当理由不能熟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