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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某、郑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吉某,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郑某,女,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来民一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郑某每月支付吉明喆抚养费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度的抚养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