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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刑更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柯奇锋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奇锋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07号罪犯柯奇锋,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被捕前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定安八中三路63号2787户公民身份号码为4405821978********,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奇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柯奇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2016)粤19刑更3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柯奇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柯奇锋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15次嘉奖,2016年6月、2016年12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1次被扣1分。另,(2014)揭普法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载明,因柯奇锋的家属已与被害单位达成协议并为其退回部分赃款,被害单位请求对柯奇锋免除处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柯奇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奇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