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开伍李宗纯与罗昭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纯,罗昭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异45号案外人:王开伍,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宗纯,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罗昭金,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保全执行李宗纯与罗昭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开伍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执行异议的申请,其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王开伍撤回对本院(2016)渝0110执396号案提出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其彬审 判 员 吴高丽代理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 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