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邱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琳,邱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初221号自诉人:邱琳,男,199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91174441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邱秋,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浠水县。自诉人邱琳以被告人邱秋犯故意伤害罪,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邱琳在本院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邱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邱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好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