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3民初2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鑫亚光墙体材料厂与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鑫亚光墙体材料厂,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337-1号申请人:长春市鑫亚光墙体材料厂,住所地:长春高新北区奋进乡4委52组。法定代表人:张亚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法定代表人:王福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春市鑫亚光墙体材料厂与被申请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春市鑫亚光墙体材料厂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2650.4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长春市鑫亚光墙体材料厂的担保人张亚臣名下的房屋产籍。房屋信息:位于长春市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x【幢】x号,建筑面积:90.24平方米,长房权字:x,丘地号:6-12/41-1—5404;二、冻结被申请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2650.4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