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刑更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郝铭哲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铭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刑更793号罪犯郝铭哲,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广铁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郝铭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10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罪犯郝铭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郝铭哲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共获得21次嘉奖,2015年12月、2016年8月、2017年2月共获得表扬3次;考核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1分。罪犯郝铭哲先后于2015年3月27日、2017年3月30日共缴纳人民币25000元,用于履行没收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郝铭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铭哲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审 判 员 叶俏珠人民陪审员 方顺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