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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北东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东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胡德满,胡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东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法定代表人胡劲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台湾路宏兴里18号。法定代表人胡德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开发区马路村4组。法定代表人胡德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德满,男,汉族,1961年8月17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胡俊,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东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胡德满、胡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力神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2071645.83元及违约金,担保费用30万元,被执行人十堰上锋工贸有限公司、胡德满、胡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胡俊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9-1号5幢2-(6-7)-2号的房产(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俊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东岳路59-1号5幢2-(6-7)-2号的房产(十堰房权证张湾区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