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龙伟东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伟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16号罪犯龙伟东,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伟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龙伟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伟东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0月16日至2017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连续获得嘉奖、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连续获得嘉奖、2015年8月获得嘉奖),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5年9月至12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3月获得嘉奖、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连续获得嘉奖)。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5039.33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伟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伟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