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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建冲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445号罪犯张建冲,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清城法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清中法刑二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张建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冲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27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6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03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连续获得嘉奖),2016年1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