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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罗相会、杨祥会与李光杰、第三人徐顺珍、李宗品、李光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相会,杨祥会,李光杰,徐顺珍,李宗品,李光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177号原告:罗相会,女,汉族,现年45岁,住盐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祥(系罗相会之夫),男,汉族,现年45岁,住址同上,特别授权。原告:杨祥会,女,汉族,现年42岁,住盐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怀祥(系杨祥会之夫),男,汉族,现年46岁,住址同上,特别授权。被告:李光杰,男,汉族,现年31岁,住盐源县。第三人:徐顺珍,女,汉族,现年64岁,住盐源县。第三人:李宗品,男,汉族,现年55岁,住盐源县。第三人:李光浩(曾用名李光皓),男,汉族,现年30岁,住盐源县。原告罗相会、杨祥会与被告李光杰、第三人徐顺珍、李宗品、李光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罗相会、杨祥会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相会、杨祥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相会、杨祥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减半收取计5,700.00元,由原告罗相会、杨祥会负担。审 判 长  宋衍昭代理审判员  吴祥兰人民陪审员  杨天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新浩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