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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与被告王贵山、李园女、王力洲、路琴、武强、路候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付家焉支行,王贵山,李园,王力洲,路琴,武强,路候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22民初1931号 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付家焉支行,。 负责人张海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 被告王贵山,男。 被告李园女(系王贵山妻子),女。 被告王力洲,男,。 被告路琴(系王力洲妻子),女。 被告武强,男,。 被告路候霞(系武强妻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家焉支行与被告王贵山、李园女、王力洲、路琴、武强、路候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永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