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孟祥、王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孟祥,王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孟祥,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少林,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丁孟祥因与被上诉人王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孟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强,被上诉人王少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6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朱永超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