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桂0102执1308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你与叶方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4-7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方治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叶方治支付执行款12658.62元或汇到: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账号:20×××3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2)向叶方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0元,将款汇到:户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其他诉讼费专户,账号:20×××5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南梧大道支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通过媒体公布你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录入你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同时依法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规定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你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经营活动、招工就业、高消费、出入境等方面,将受到相关信用惩戒和限制。情节严重的,本院将直接罚款、拘留直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联系人:审判员尹振中书记员周丽平本院地址:南宁市兴和路23号邮编:530002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