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5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云南牟定正兴(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云南龙瑞科技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牟定正兴(集团)有限公司,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云南龙瑞科技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3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牟定正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牟定正兴公司”)。住所:云南省牟定县。法定代表人王正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楚雄正兴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雄正兴公司”)。住所:云南省姚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龙瑞科技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瑞公司”)。住所:云南省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净,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牟定正兴公司与楚雄正兴公司、龙瑞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安县人民法院(2015)姚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3民终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楚雄正兴公司偿还牟定正兴公司借款300000元,由龙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600元由楚雄正兴公司承担,由龙瑞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履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净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现因本院依据(2015)姚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龙瑞公司位于姚安县草海工业园区座东南朝西北的生产车间一幢及车间内的全部生产设备、材料等财产尚不宜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正堂释明后,王正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5执3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周丕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发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