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庆和与于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和,于永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789号原告刘庆和,男,1957年2月3日,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于永海,男,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刘庆和诉被告于永海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被告先后在原告处借款550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