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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淑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保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艳,黑龙江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艳,女,1963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邮电局家属楼。被执行人黑龙江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30086X,住拜泉县内。被执行任李保志,男,1970年02月0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拜泉县拜泉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艳与被执行人黑龙江舜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保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