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肖金洲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金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358号罪犯肖金洲,男,199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从化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穗从法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金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肖金州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4302.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肖金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肖金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对罪犯肖金洲减刑七个月,该裁定于2016年2月3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2分,2016年8月30日因违反伙房冲凉房管理规定被扣1分,2016年10月27日因违反生产操作规程被扣1分。连带民事赔偿款人民币564302.2元,已履行人民币2500元,未出具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金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金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