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思龙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思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2068号罪犯陈思龙,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黎族,出生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穗花法刑初字第1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思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思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7月6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思龙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9月24日至2017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7次;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2月获得表扬。社区矫正机构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司法局于2017年3月8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陈思龙在本县有固定的居住地,家庭和睦,与村民相处融洽,村委会也同意协助监管,调查期间未发现其犯罪行对其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出具了《出监罪犯评估》,建议将其列为一般帮教对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思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思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王华明审判员 李应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欧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