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597申请执行人卜新华与李海生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新华,李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97-1号申请执行人卜新华,男,汉族,1953年04月02日生,住宝鸡市建厂局。被执行人李海生,男,汉族,1959年04月04日生,住陈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新华与被执行人李海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李海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卜新华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351元。现该款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5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