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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陈增寿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陈增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陈增寿,男,汉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陈增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本息及费用134307.0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日)及至付清该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与费用,诉讼费461元,共计134768.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陈增寿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涵